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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號: 1137088100433960X5/2024-04255 組配分類: 重大執法決定法治審核目錄
發布機構: 曲阜市商務局 發文字號:
成文日期: 2024-12-11 廢止日期:
有效性: 規范性文件登記號:

曲阜市商務局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目錄清單

來源:曲阜市商務局 瀏覽: 發布日期:2024-12-11 14:55

序號

執法類別

審核事項名稱

實施依據

1

行政處罰

對家電維修經營者違規行為的處罰

1.【部委規章】《家電維修服務業管理辦法》(商務部令2012年第7號)第十四條:各級商務主管部門對于違反本辦法的家電維修經營者可以予以警告,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向社會公告;違反本辦法第九條規定,情節嚴重的,可處三萬元以下罰款;對依據有關法律、法規應予以處罰的,各級商務主管部門應提請有關部門依法處罰。第九條:家電維修經營者和從業人員應恪守職業道德,不得有下列行為:(一)虛列、夸大、偽造維修服務項目或內容;(二)隱瞞、掩飾因維修服務導致用戶產品損毀的事實;(三)虛報故障部件,故意替換性能正常的部件;(四)冒用家電生產者商標或特約維修標識。
2.【省委省政府文件】《山東省人民政府關于2017年第二批削減省級行政權力事項的通知》(魯政字[2017]220號)附件42017年第二批明確由市縣實施的省級行政權力事項表第452項。

2

行政處罰

對家庭服務機構違規未公開服務項目、收費標準和投訴監督電話行為的處罰

1.【部委規章】《家庭服務業管理暫行辦法》(商務部令2012年第11號,201321日起施行)第三十二條:家庭服務機構違反本辦法第九條規定,未公開服務項目、收費標準和投訴監督電話的,由商務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處5000元以下罰款。  第九條 家庭服務機構應在經營場所醒目位置懸掛有關證照,公開服務項目、收費標準和投訴監督電話。
2.【省委省政府文件】《山東省人民政府關于2017年第二批削減省級行政權力事項的通知》(魯政字[2017]220號)附件42017年第二批明確由市縣實施的省級行政權力事項表第453項。

3

行政處罰

對家庭服務機構未按要求建立工作檔案、跟蹤管理制度,不妥善處理投訴行為的處罰

1.【部委規章】《家庭服務業管理暫行辦法》(商務部令2012年第11號,201321日起施行)第三十三條:家庭服務機構違反本辦法第十條規定,未按要求建立工作檔案、跟蹤管理制度,對消費者和家庭服務員之間的投訴不予妥善處理的,由商務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處2萬元以下罰款。第十條:家庭服務機構須建立家庭服務員工作檔案,接受并協調消費者和家庭服務員投訴,建立家庭服務員服務質量跟蹤管理制度。
2.【省委省政府文件】《山東省人民政府關于2017年第二批削減省級行政權力事項的通知》(魯政字[2017]220號)附件42017年第二批明確由市縣實施的省級行政權力事項表第454項。

4

行政處罰

對家庭服務機構未按要求提供信息行為的處罰

1.【部委規章】《家庭服務業管理暫行辦法》(商務部令2012年第11號,201321日起施行)第三十四條:家庭服務機構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第二十六條規定,未按要求提供信息的,由商務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處1萬元以下罰款。  第十一條:家庭服務機構應按照縣級以上商務主管部門要求及時準確地提供經營檔案信息。第二十六條:商務部建立家庭服務業信息報送系統。家庭服務機構應按要求及時報送經營情況信息,具體報送內容由商務部另行規定。
2.【省委省政府文件】《山東省人民政府關于2017年第二批削減省級行政權力事項的通知》(魯政字[2017]220號)附件42017年第二批明確由市縣實施的省級行政權力事項表第455項。

5

行政處罰

對家庭服務機構違法違規經營行為的處罰

1.【部委規章】《家庭服務業管理暫行辦法》(商務部令2012年第11號,201321日起施行)第三十五條:家庭服務機構有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行為的,由商務主管部門或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屬于商務主管部門職責的,可處3萬元以下罰款,屬于其他部門職責的,由商務主管部門提請有關主管部門處理。第十二條:“ 家庭服務機構在家庭服務活動中不得有下列行為(一)以低于成本價格或抬高價格等手段進行不正當競爭;(二)不按服務合同約定提供服務;(三)唆使家庭服務員哄抬價格或有意違約騙取服務費用;(四)發布虛假廣告或隱瞞真實信息誤導消費者;(五)利用家庭服務之便強行向消費者推銷商品;(六)扣押、拖欠家庭服務員工資或收取高額管理費,以及其他損害家庭服務員合法權益的行為;(七)扣押家庭服務員身份、學歷、資格證明等證件原件。(八)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2.【省委省政府文件】《山東省人民政府關于2017年第二批削減省級行政權力事項的通知》(魯政字[2017]220號)附件42017年第二批明確由市縣實施的省級行政權力事項表第456項。

6

行政處罰

對家庭服務機構未按要求訂立家庭服務合同、拒絕家庭服務員獲取家庭服務合同的行為的處罰

1.【部委規章】《家庭服務業管理暫行辦法》(商務部令2012年第11號,201321日起施行)第十三條:從事家庭服務活動,家庭服務機構或家庭服務員應當與消費者以書面形式簽訂家庭服務合同。第十四條:家庭服務合同應至少包括以下內容:(一)家庭服務機構的名稱、地址、負責人、聯系方式和家庭服務員的姓名、身份證號碼、健康狀況、技能培訓情況、聯系方式等信息;消費者的姓名、身份證號碼、住所、聯系方式等信息。(二)服務地點、內容、方式和期限等。(三)服務費用及其支付形式。(四)各方權利與義務、違約責任與爭議解決方式等。第十五條 家庭服務機構應當明確告知涉及家庭服務員利益的服務合同內容,應允許家庭服務員查閱、復印家庭服務合同,保護其合法權益。第三十六條:“ 家庭服務機構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規定,未按要求訂立家庭服務合同的,拒絕家庭服務員獲取家庭服務合同的,由商務主管部門或有關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處3萬元以下罰款。
2.【省委省政府文件】《山東省人民政府關于2017年第二批削減省級行政權力事項的通知》(魯政字[2017]220號)附件42017年第二批明確由市縣實施的省級行政權力事項表第457項。

7

行政處罰

對餐飲經營者違規行為的處罰

1.【部委規章】《餐飲業經營管理辦法(試行)》(試行)》(國家發展改革委 商務部令2014年第4號)第二十一條:“ 商務、價格等主管部門依照法律法規、規章及有關規定,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對餐飲業經營行為進行監督管理。對于餐飲經營者違反本辦法的行為,法律法規及規章有規定的,商務主管部門可提請有關部門依法處罰;沒有規定的,由商務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其中有違法所得的,可處違法所得3倍以下罰款,但最高不超過3萬元;沒有違法所得的,可處1萬元以下罰款;對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商務、價格等主管部門應當自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公開行政處罰決定書的主要內容,但行政處罰決定書中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內容依法不予公開。
2.【省委省政府文件】《山東省人民政府關于2017年第二批削減省級行政權力事項的通知》(魯政字[2017]220號)附件42017年第二批明確由市縣實施的省級行政權力事項表第458項。

8

行政處罰

對經營者違反舊電器電子產品登記建檔義務的處罰

1.【部委規章】《舊電器電子產品流通管理辦法》(商務部令2013年第1號)第十九條:經營者違反本辦法第七條、第八條、第十五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地方商務主管部門責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第七條:經營者收購舊電器電子產品時應當對收購產品進行登記。登記信息應包括舊電器電子產品的品名、商標、型號、出售人原始購買憑證或者出售人身份信息等。第八條:經營者應當建立舊電器電子產品檔案資料。檔案資料應當包括產品的收購登記信息,質量性能狀況、主要部件的維修、翻新情況和后配件的商標、生產者信息等情況。第十五條:舊電器電子產品市場應當建立舊電器電子經營者檔案,如實記錄市場內經營者身份信息和信用信息。
2.【省委省政府文件】《山東省人民政府關于2017年第二批削減省級行政權力事項的通知》(魯政字[2017]220號)附件42017年第二批明確由市縣實施的省級行政權力事項表第459項。

9

行政處罰

對經營者違反舊電器電子產品信息、標識、說明等義務的處罰

1.【部委規章】《舊電器電子產品流通管理辦法》(商務部令2013年第1號)第二十條:經營者違反本辦法第九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八條規定的,由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有關部門依法處理;法律法規未作規定的,由縣級以上地方商務主管部門責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九條:經營者不得將在流通過程中獲得的機關、企(事)業單位及個人信息用于與舊電器電子產品流通活動無關的領域。舊電器電子產品涉及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出售人應當在出售前妥善處置相關信息,經營者收購上述產品前應作出提示。 退出使用的涉密舊電器電子產品的流通活動應當符合《保守國家秘密法》和國家有關保密規定。第十一條:待售的舊電器電子產品應在顯著位置標識為舊貨。第十二條:經營者銷售舊電器電子產品時,應當向購買者明示產品質量性能狀況、主要部件維修、翻新等有關情況。嚴禁經營者以翻新產品冒充新產品出售。第十三條:經營者應當向購買者出具銷售憑證或發票,并應當提供不少于3個月的免費包修服務,交易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舊電器電子產品仍在三包有效期內的,經營者應依法履行三包責任。 經營者應當設立銷售臺賬,對銷售情況進行如實、準確記錄。第十八條:經營者和舊電器電子產品市場應配合商務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如實提供信息和材料。
2.【省委省政府文件】《山東省人民政府關于2017年第二批削減省級行政權力事項的通知》(魯政字[2017]220號)附件42017年第二批明確由市縣實施的省級行政權力事項表第460項。

10

行政處罰

對經營者收購、銷售法定禁止收購、銷售的舊電子電器產品行為的處罰

1.【部委規章】《舊電器電子產品流通管理辦法》(商務部令2013年第1號)第二十一條:經營者違反本辦法第十條、第十四條規定的,由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有關部門依法處理;法律法規未作規定的,由縣級以上地方商務主管部門責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十條:禁止經營者收購下列舊電器電子產品:(一)依法查封、扣押的;(二)明知是通過盜竊、搶劫、詐騙、走私或其他違法犯罪手段獲得的;(三)不能說明合法來源的;(四)其他法律、行政法規禁止收購的。第十四條:禁止經營者銷售下列舊電器電子產品:(一)喪失全部使用功能或達到國家強制報廢條件的;(二)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等強制性標準要求的;(三)其他法律、行政法規禁止銷售的。
2.【省委省政府文件】《山東省人民政府關于2017年第二批削減省級行政權力事項的通知》(魯政字[2017]220號)附件42017年第二批明確由市縣實施的省級行政權力事項表第461項。

11

行政處罰

對洗染業經營者違規行為的處罰

1.【部委規章】《洗染業管理辦法》(商務部 國家工商總局 環保總局令2007年第5號)第三條:商務部對全國洗染行業進行指導、協調、監督和管理,地方各級商務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洗染行業指導、協調、監督和管理工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洗染企業的登記注冊,依法監管服務產品質量和經營行為,依法查處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違法行為。環保部門負責對洗染企業開設和經營過程中影響環境的行為進行監督管理,依法查處其環境違法行為。第二十二條:經營者違反本辦法規定,法律法規有規定的,從其規定;沒有規定的,由商務、工商、環保部門依據本辦法第三條規定的職能責令改正,有違法所得的,可處違法所得3倍以下罰款,但最高不超過3萬元;沒有違法所得的,可處1萬元以下罰款;并可予以公告。
2.【省委省政府文件】《山東省人民政府關于2017年第二批削減省級行政權力事項的通知》(魯政字[2017]220號)附件42017年第二批明確由市縣實施的省級行政權力事項表第462項。

12

行政處罰

對零售商違規促銷行為的處罰

1.【部委規章】《零售商促銷行為管理辦法》(商務部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公安部國家稅務總局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令2006年第 18號)第二十三條:零售商違反本辦法規定,法律法規有規定的,從其規定;沒有規定的,責令改正,有違法所得的,可處違法所得三倍以下罰款,但最高不超過三萬元;沒有違法所得的,可處一萬元以下罰款;并可予以公告。
2.【省委省政府文件】《山東省人民政府關于2017年第二批削減省級行政權力事項的通知》(魯政字[2017]220號)附件42017年第二批明確由市縣實施的省級行政權力事項表第463項。

13

行政處罰

對單用途商業預付卡發卡企業未按規定備案的處罰

1.《單用途商業預付卡管理辦法(試行)》(試行)》(商務部令2012年第9號)第三十六條:發卡企業違反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的,由違法行為發生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第七條:發卡企業應在開展單用途卡業務之日起30日內按照下列規定辦理備案:(一)集團發卡企業和品牌發卡企業向其工商登記注冊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備案;(二)規模發卡企業向其工商登記注冊地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備案;(三)其他發卡企業向其工商登記注冊地縣(市、區)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備案。
2.【省委省政府文件】《山東省人民政府關于2017年第二批削減省級行政權力事項的通知》(魯政字[2017]220號)附件42017年第二批明確由市縣實施的省級行政權力事項表第443項。

14

行政處罰

對發卡企業或售卡企業未按規定履行提示或告知義務的處罰

1.【部委規章】《單用途商業預付卡管理辦法(試行)》(試行)》(商務部令2012年第9號)第五條:商務部負責全國單用途卡行業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單用途卡監督管理工作。第七條:發卡企業應在開展單用途卡業務之日起30日內按照下列規定辦理備案:(一)集團發卡企業和品牌發卡企業向其工商登記注冊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備案;(二)規模發卡企業向其工商登記注冊地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備案;(三)其他發卡企業向其工商登記注冊地縣(市、區)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備案。第三十七條:發卡企業或售卡企業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至第二十二條規定的,由違法行為發生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十四條:發卡企業或售卡企業應公示或向購卡人提供單用途卡章程,并應購卡人要求簽訂購卡協議。發卡企業或售卡企業應履行提示告知義務,確保購卡人知曉并認可單用途卡章程或協議內容。

15

行政處罰

對發卡企業或售卡企業未按規定留存購卡人及其代理人有關信息的處罰

1.【部委規章】《單用途商業預付卡管理辦法(試行)》(試行)》(商務部令2012年第9號)第三十七條第一款:“ 發卡企業或售卡企業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至第二十二條規定的,由違法行為發生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2.【省委省政府文件】《山東省人民政府關于2017年第二批削減省級行政權力事項的通知》(魯政字[2017]220號)附件42017年第二批明確由市縣實施的省級行政權力事項表第444項。

16

行政處罰

對發卡企業或售卡企業未按規定保存購卡人的登記信息5年以上的處罰

1.【部委規章】《單用途商業預付卡管理辦法(試行)》(試行)》(商務部令2012年第9號)第三十七條第一款:“ 發卡企業或售卡企業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至第二十二條規定的,由違法行為發生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2.【省委省政府文件】《山東省人民政府關于2017年第二批削減省級行政權力事項的通知》(魯政字[2017]220號)附件42017年第二批明確由市縣實施的省級行政權力事項表第445項。

17

行政處罰

對發卡企業或售卡企業未按規定執行大額購卡銀行轉賬和信息登記等的處罰

1.【部委規章】《單用途商業預付卡管理辦法(試行)》(試行)》(商務部令2012年第9號)第三十七條第一款:發卡企業或售卡企業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至第二十二條規定的,由違法行為發生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2.【省委省政府文件】《山東省人民政府關于2017年第二批削減省級行政權力事項的通知》(魯政字[2017]220號)附件42017年第二批明確由市縣實施的省級行政權力事項表第446項。

18

行政處罰

對發卡企業或售卡企業違反本辦法未按規定限額發卡的處罰

1.【部委規章】《單用途商業預付卡管理辦法(試行)》(試行)》(商務部令2012年第9號)第三十七條第一款:發卡企業或售卡企業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至第二十二條規定的,由違法行為發生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2.【省委省政府文件】《山東省人民政府關于2017年第二批削減省級行政權力事項的通知》(魯政字[2017]220號)附件42017年第二批明確由市縣實施的省級行政權力事項表第447項。

19

行政處罰

對發卡企業或售卡企業未執行預付卡有效期規定,或未按規定提供配套服務的處罰

1.【部委規章】《單用途商業預付卡管理辦法(試行)》(試行)》(商務部令2012年第9號)第三十七條第一款:發卡企業或售卡企業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至第二十二條規定的,由違法行為發生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2.【省委省政府文件】《山東省人民政府關于2017年第二批削減省級行政權力事項的通知》(魯政字[2017]220號)附件42017年第二批明確由市縣實施的省級行政權力事項表第448項。

20

行政處罰

對發卡企業或售卡企業對使用單用途預付卡購買商品后退貨的,未執行資金退卡規定的處罰

1.【部委規章】《單用途商業預付卡管理辦法(試行)》(試行)》(商務部令2012年第9號)第三十七條第一款:發卡企業或售卡企業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至第二十二條規定的,由違法行為發生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2.【省委省政府文件】《山東省人民政府關于2017年第二批削減省級行政權力事項的通知》(魯政字[2017]220號)附件42017年第二批明確由市縣實施的省級行政權力事項表第449項。

21

行政處罰

對發卡企業或售卡企業未依單用途預付卡章程或協議約定提供退卡服務并按規定留存有關信息的處罰

1.【部委規章】《單用途商業預付卡管理辦法(試行)》(試行)》(商務部令2012年第9號)第三十七條第一款:發卡企業或售卡企業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至第二十二條規定的,由違法行為發生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2.【省委省政府文件】《山東省人民政府關于2017年第二批削減省級行政權力事項的通知》(魯政字[2017]220號)附件42017年第二批明確由市縣實施的省級行政權力事項表第450項。

22

行政處罰

對發卡企業或售卡企業終止兌付未到期單用途卡,未按規定提供免費退卡服務或未履行公示義務的處罰

1.【部委規章】《單用途商業預付卡管理辦法(試行)》(試行)》(商務部令2012年第9號)第三十七條第一款:發卡企業或售卡企業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至第二十二條規定的,由違法行為發生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2.【省委省政府文件】《山東省人民政府關于2017年第二批削減省級行政權力事項的通知》(魯政字[2017]220號)附件42017年第二批明確由市縣實施的省級行政權力事項表第451項。

23

行政處罰

對發卡企業未按規定嚴格管理預收資金的處罰

1.【部委規章】《單用途商業預付卡管理辦法(試行)》(試行)》(商務部令2012年第9號)第五條:商務部負責全國單用途卡行業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單用途卡監督管理工作。第七條:發卡企業應在開展單用途卡業務之日起30日內按照下列規定辦理備案:(一)集團發卡企業和品牌發卡企業向其工商登記注冊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備案;(二)規模發卡企業向其工商登記注冊地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備案;(三)其他發卡企業向其工商登記注冊地縣(市、區)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備案。第三十七條第二款:“ 發卡企業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四條至第二十七條、第三十一條規定的,由備案機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四條:“ 發卡企業應對預收資金進行嚴格管理。預收資金只能用于發卡企業主營業務,不得用于不動產、股權、證券等投資及借貸。

24

行政處罰

對發卡企業預收資金余額超過規定比例的處罰

1.【部委規章】《單用途商業預付卡管理辦法(試行)》(試行)》(商務部令2012年第9號)第五條:商務部負責全國單用途卡行業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單用途卡監督管理工作。第七條:發卡企業應在開展單用途卡業務之日起30日內按照下列規定辦理備案:(一)集團發卡企業和品牌發卡企業向其工商登記注冊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備案;(二)規模發卡企業向其工商登記注冊地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備案;(三)其他發卡企業向其工商登記注冊地縣(市、區)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備案。第三十七條第二款:“ 發卡企業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四條至第二十七條、第三十一條規定的,由備案機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五條:“ 主營業務為零售業、住宿和餐飲業的發卡企業,預收資金余額不得超過其上一會計年度主營業務收入的40%;主營業務為居民服務業的發卡企業的預收資金余額不得超過其上一會計年度主營業務收入;工商注冊登記不足一年的發卡企業的預收資金余額不得超過其注冊資本的2倍。集團發卡企業預收資金余額不得超過其上一會計年度本集團營業收入的30%。本辦法所稱預收資金是指發卡企業通過發行單用途卡所預收的資金總額,預收資金余額是指預收資金扣減已兌付商品或服務價款后的余額。

25

行政處罰

對發卡企業未實行資金存管制度,以及存管資金低于規定比例的處罰

1.【部委規章】《單用途商業預付卡管理辦法(試行)》(試行)》(商務部令2012年第9號)第五條:商務部負責全國單用途卡行業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單用途卡監督管理工作。第七條:發卡企業應在開展單用途卡業務之日起30日內按照下列規定辦理備案:(一)集團發卡企業和品牌發卡企業向其工商登記注冊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備案;(二)規模發卡企業向其工商登記注冊地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備案;(三)其他發卡企業向其工商登記注冊地縣(市、區)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備案。第三十七條第二款:發卡企業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四條至第二十七條、第三十一條規定的,由備案機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第二十六條:規模發卡企業、集團發卡企業和品牌發卡企業實行資金存管制度。規模發卡企業存管資金比例不低于上一季度預收資金余額的20%;集團發卡企業存管資金比例不低于上一季度預收資金余額的30%;品牌發卡企業存管資金比例不低于上一季度預收資金余額的40%

26

行政處罰

對發卡企業未按規定確定資金存管賬戶,以及未與存管資金銀行簽訂存管協議的處罰

1.【部委規章】《單用途商業預付卡管理辦法(試行)》(試行)》(商務部令2012年第9號)第五條:?商務部負責全國單用途卡行業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單用途卡監督管理工作。第七條:“ 發卡企業應在開展單用途卡業務之日起30日內按照下列規定辦理備案:(一)集團發卡企業和品牌發卡企業向其工商登記注冊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備案;(二)規模發卡企業向其工商登記注冊地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備案;(三)其他發卡企業向其工商登記注冊地縣(市、區)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備案。三十七條第二款:發卡企業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四條至第二十七條、第三十一條規定的,由備案機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第二十七條:規模發卡企業、集團發卡企業和品牌發卡企業應確定一個商業銀行賬戶作為資金存管賬戶,并與存管銀行簽訂資金存管協議。資金存管協議應規定存管銀行對發卡企業資金存管比例進行監督,對超額調用存管資金的指令予以拒絕,并按照備案機關要求提供發卡企業資金存繳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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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

對發卡企業未按規定填報單用途卡業務信息的處罰

1.【部委規章】《單用途商業預付卡管理辦法(試行)》(試行)》(商務部令2012年第9號)第五條:商務部負責全國單用途卡行業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單用途卡監督管理工作。第七條:發卡企業應在開展單用途卡業務之日起30日內按照下列規定辦理備案:(一)集團發卡企業和品牌發卡企業向其工商登記注冊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備案;(二)規模發卡企業向其工商登記注冊地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備案;(三)其他發卡企業向其工商登記注冊地縣(市、區)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備案。第三十七條第二款:“ 發卡企業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四條至第二十七條、第三十一條規定的,由備案機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一條:“ 規模發卡企業應于每季度結束后15個工作日內,集團發卡企業和品牌發卡企業應于每季度結束后20個工作日內登錄商務部單用途商業預付卡業務信息系統,填報上一季度單用途卡業務情況。其他發卡企業應于每年131日前填報《發卡企業單用途卡業務報告表》。發卡企業填報的信息應當準確、真實、完整,不得故意隱瞞或虛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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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

對零售商供應商違反公平交易行為的處罰

1.【部委規章】《零售商供應商公平交易管理辦法》(商務部、發展改革委、公安部、稅務總局、工商總局令2006年第17號)第二十三條:零售商或者供應商違反本辦法規定的,法律法規有規定的,從其規定;沒有規定的,責令改正;有違法所得的,可處違法所得三倍以下罰款,但最高不超過三萬元;沒有違法所得的,可處一萬元以下罰款;并可向社會公告。
2.【省委省政府文件】《山東省人民政府關于2017年第二批削減省級行政權力事項的通知》(魯政字[2017]220號)附件42017年第二批明確由市縣實施的省級行政權力事項表第464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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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

對違反商品現貨市場交易特別規定行為的處罰

1.【部委規章】《商品現貨市場交易特別規定(試行)》(試行)》(商務部令2013年第3號)第二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商品現貨市場的行業管理,并按照要求及時報送行業發展規劃和其他具體措施。第二十三條:市場經營者違反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規定,由縣級以上商務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責令改正。逾期不改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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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

對外勞務合作企業損害勞務人員權益行為的處罰

1.【行政法規】《對外勞務合作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620號) 第四十二條:對外勞務合作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商務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并對其主要負責人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一)未安排勞務人員接受培訓,組織勞務人員赴國外工作;(二)未依照本條例規定為勞務人員購買在國外工作期間的人身意外傷害保險;(三)未依照本條例規定安排隨行管理人員。
2.【省委省政府文件】《山東省人民政府關于2017年第二批削減省級行政權力事項的通知》(魯政字[2017]220號)附件42017年第二批明確由市縣實施的省級行政權力事項表第440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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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

對外勞務合作企業勞務合同違規行為的處罰

1.【行政法規】《對外勞務合作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620號) 第四十三條:對外勞務合作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商務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并對其主要負責人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在國外引起重大勞務糾紛、突發事件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吊銷其對外勞務合作經營資格證書:(一)未與國外雇主訂立勞務合作合同,組織勞務人員赴國外工作;(二)未依照本條例規定與勞務人員訂立服務合同或者勞動合同,組織勞務人員赴國外工作;(三)違反本條例規定,與未經批準的國外雇主或者與國外的個人訂立勞務合作合同,組織勞務人員赴國外工作;(四)與勞務人員訂立服務合同或者勞動合同,隱瞞有關信息或者提供虛假信息;(五)在國外發生突發事件時不及時處理;(六)停止開展對外勞務合作,未對其派出的尚在國外工作的勞務人員作出安排。有前款第四項規定情形,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省委省政府文件】《山東省人民政府關于2017年第二批削減省級行政權力事項的通知》(魯政字[2017]220號)附件42017年第二批明確由市縣實施的省級行政權力事項表第441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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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

對外勞務合作企業未履行備案報告義務的處罰

1.【行政法規】《對外勞務合作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620號) 第四十五條:對外勞務合作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商務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并對其主要負責人處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一)未將服務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勞務合作合同副本以及勞務人員名單報商務主管部門備案;(二)組織勞務人員出境后,未將有關情況向中國駐用工項目所在國使館、領館報告,或者未依照本條例規定將隨行管理人員名單報負責審批的商務主管部門備案;(三)未制定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四)停止開展對外勞務合作,未將其對勞務人員的安排方案報商務主管部門備案。對外勞務合作企業拒不將服務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勞務合作合同副本報商務主管部門備案,且合同未載明本條例規定的必備事項,或者在合同備案后拒不按照商務主管部門的要求補正合同必備事項的,依照本條例第四十三條的規定處罰。
2.【行政法規】《對外勞務合作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620號) 第四十五條:對外勞務合作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商務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并對其主要負責人處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一)未將服務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勞務合作合同副本以及勞務人員名單報商務主管部門備案;(二)組織勞務人員出境后,未將有關情況向中國駐用工項目所在國使館、領館報告,或者未依照本條例規定將隨行管理人員名單報負責審批的商務主管部門備案;(三)未制定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四)停止開展對外勞務合作,未將其對勞務人員的安排方案報商務主管部門備案。對外勞務合作企業拒不將服務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勞務合作合同副本報商務主管部門備案,且合同未載明本條例規定的必備事項,或者在合同備案后拒不按照商務主管部門的要求補正合同必備事項的,依照本條例第四十三條的規定處罰。
3.【省委省政府文件】《山東省人民政府關于2017年第二批削減省級行政權力事項的通知》(魯政字[2017]220號)附件42017年第二批明確由市縣實施的省級行政權力事項表第442項。
4.【省委省政府文件】《山東省人民政府關于2017年第二批削減省級行政權力事項的通知》(魯政字[2017]220號)附件42017年第二批明確由市縣實施的省級行政權力事項表第442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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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

對未取得資質認定,擅自從事報廢機動車回收活動的處罰

1.【行政法規】《報廢機動車回收管理辦法》(國務院令第715號,201961日起施行)第四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報廢機動車回收管理的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報廢機動車回收活動實施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生態環境、工業和信息化、交通運輸、市場監督管理等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對本行政區域內報廢機動車回收活動實施有關的監督管理。第十九條:未取得資質認定,擅自從事報廢機動車回收活動的,由負責報廢機動車回收管理的部門沒收非法回收的報廢機動車、報廢機動車五大總成和其他零部件,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在5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違法所得不足5萬元或者沒有違法所得的,并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負責報廢機動車回收管理的部門沒收非法回收的報廢機動車、報廢機動車五大總成和其他零部件,必要時有關主管部門應當予以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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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

對報廢機動車回收企業違規出售報廢機動車五大總成和其他零部件的處罰

1.【行政法規】《報廢機動車回收管理辦法》(國務院令第715號,201961日起施行)第四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報廢機動車回收管理的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報廢機動車回收活動實施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生態環境、工業和信息化、交通運輸、市場監督管理等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對本行政區域內報廢機動車回收活動實施有關的監督管理。第二十一條:報廢機動車回收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負責報廢機動車回收管理的部門責令改正,沒收報廢機動車五大總成和其他零部件,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在5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違法所得不足5萬元或者沒有違法所得的,并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直至由原發證部門吊銷資質認定書:(一)出售不具備再制造條件的報廢機動車五大總成;(二)出售不能繼續使用的報廢機動車五大總成以外的零部件;(三)出售的報廢機動車五大總成以外的零部件未標明報廢機動車回用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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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

對回收的報廢機動車,未按規定及時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辦理注銷登記并將注銷證明轉交機動車所有人的處罰

1.【行政法規】《報廢機動車回收管理辦法》(國務院令第715號,201961日起施行)第四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報廢機動車回收管理的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報廢機動車回收活動實施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生態環境、工業和信息化、交通運輸、市場監督管理等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對本行政區域內報廢機動車回收活動實施有關的監督管理。第二十二條:報廢機動車回收企業對回收的報廢機動車,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及時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辦理注銷登記并將注銷證明轉交機動車所有人的,由負責報廢機動車回收管理的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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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

對未如實記錄回收的報廢機動車五大總成等主要部件信息并上傳信息系統的處罰

1.【行政法規】《報廢機動車回收管理辦法》(國務院令第715號,201961日起施行)第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報廢機動車回收管理的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報廢機動車回收活動實施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生態環境、工業和信息化、交通運輸、市場監督管理等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對本行政區域內報廢機動車回收活動實施有關的監督管理。第二十三條: 報廢機動車回收企業未如實記錄本企業回收的報廢機動車五大總成等主要部件的數量、型號、流向等信息并上傳至報廢機動車回收信息系統的,由負責報廢機動車回收管理的部門責令改正,并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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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

對汽車經銷商違反明示價格,不得在標價之外加價銷售或收取額外費用規定的處罰

1.【部委規章】《汽車銷售管理辦法》(20174月商務部令2017年第1號,自201771日起施行)第十條:經銷商應當在經營場所以適當形式明示銷售汽車、配件及其他相關產品的價格和各項服務收費標準,不得在標價之外加價銷售或收取額外費用。第三十二條:違反本辦法第十條、第十二條、第十四條、第十七條第一款、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三條第二款、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有關規定的,由縣級以上地方商務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可給予警告或3萬元以下罰款。

38

行政處罰

對汽車經銷商違反書面告知未授權情況規定的處罰

1.【部委規章】《汽車銷售管理辦法》(20174月商務部令2017年第1號)第十二條:經銷商出售未經供應商授權銷售的汽車,或者未經境外汽車生產企業授權銷售的進口汽車,應當以書面形式向消費者作出提醒和說明,并書面告知向消費者承擔相關責任的主體。未經供應商授權或者授權終止的,經銷商不得以供應商授權銷售汽車的名義從事經營活動。第三十二條:違反本辦法第十條、第十二條、第十四條、第十七條第一款、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三條第二款、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有關規定的,由縣級以上地方商務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可給予警告或3萬元以下罰款。

39

行政處罰

對汽車供應商、經銷商違反不得實施限定或強制行為規定的處罰

1.【部委規章】《《汽車銷售管理辦法》》(20174月商務部令2017年第1號)第十四條:供應商、經銷商不得限定消費者戶籍所在地,不得對消費者限定汽車配件、用品、金融、保險、救援等產品的提供商和售后服務商,但家用汽車產品三包服務、召回等由供應商承擔費用時使用的配件和服務除外。經銷商銷售汽車時不得強制消費者購買保險或者強制為其提供代辦車輛注冊登記等服務。第三十二條:違反本辦法第十條、第十二條、第十四條、第十七條第一款、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三條第二款、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有關規定的,由縣級以上地方商務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可給予警告或3萬元以下罰款。

40

行政處罰

對汽車供應商違反不得限制配件銷售規定的處罰

1.【部委規章】《汽車銷售管理辦法》(20174月商務部令2017年第1號)第二十一條:供應商不得限制配件生產商(進口產品為進口商)的銷售對象,不得限制經銷商、售后服務商轉售配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及其配套的規范性文件另有規定的除外。第三十二條:違反本辦法第十條、第十二條、第十四條、第十七條第一款、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三條第二款、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有關規定的,由縣級以上地方商務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可給予警告或3萬元以下罰款。

41

行政處罰

對汽車供應商未公布停產或停售車型并不提供相應售后服務的處罰

1.【部委規章】《汽車銷售管理辦法》(20174月商務部令2017年第1號)第二十一條:供應商應當及時向社會公布停產或者停止銷售的車型,并保證其后至少10年的配件供應以及相應的售后服務。第三十二條:違反本辦法第十條、第十二條、第十四條、第十七條第一款、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三條第二款、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有關規定的,由縣級以上地方商務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可給予警告或3萬元以下罰款。

42

行政處罰

對汽車供應商違反制定或實施商務政策規定的處罰

1.【部委規章】《汽車銷售管理辦法》(20174月商務部令2017年第1號)第二十五條:供應商制定或實施營銷獎勵等商務政策應當遵循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則。供應商應當向經銷商明確商務政策的主要內容,對于臨時性商務政策,應當提前以雙方約定的方式告知;對于被解除授權的經銷商,應當維護經銷商在授權期間應有的權益,不得拒絕或延遲支付銷售返利。第三十二條:違反本辦法第十條、第十二條、第十四條、第十七條第一款、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三條第二款、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有關規定的,由縣級以上地方商務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可給予警告或3萬元以下罰款。

43

行政處罰

對汽車供應商、經銷商未建立或執行消費者投訴制度的處罰

1.【部委規章】《汽車銷售管理辦法》(20174月商務部令2017年第1號)第十八條:供應商、經銷商應當建立健全消費者投訴制度,明確受理消費者投訴的具體部門和人員,并向消費者明示投訴渠道。投訴的受理、轉交以及處理情況應當自收到投訴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通知投訴的消費者。第三十三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第十五條、第十八條、第二十條第二款、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有關規定的,由縣級以上地方商務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可給予警告或1萬元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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