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阜市人民政府
關于廢止、修改部分行政規范性文件的
通 知
曲政發〔2024〕7號
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市政府各部門,各有關單位:
根據《山東省行政規范性文件制定和監督管理辦法》(省政府令第353號)等有關規定,經對現行有效的市政府行政規范性文件評估,決定對部分文件予以廢止、修改,具體情況如下:
一、《支持制造業高質量發展的政策措施》(曲政發〔2021〕3號,QFDR-2021-0010002)、《關于進一步完善企業上市掛牌扶持政策的意見》(曲政發〔2023〕7號,QFDR-2023-0010002),已不適應當前工作開展的需要,予以廢止。
二、對《曲阜市重大行政決策程序規定》(曲政發〔2020〕6號,QFDR-2022-0010004)作出修改:
1.第一條依據增加《山東省重大行政決策檔案管理辦法》。
2.第三十九條按照《山東省重大行政決策檔案管理辦法》第五條、第六條、第十八條修改。
3.有效期延長至2029年3月24日,登記號調整為QFDR-2024-0010002。
三、對《曲阜市規范性文件管理辦法》(曲政辦發〔2020〕6號,QFDR-2022-0020003)作出修改:
1.第一條修改為:“為了規范規范性文件的制定,完善規范性文件備案制度,加強對規范性文件的監督管理,維護法制統一,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全面推行行政規范性文件合法性審核機制的指導意見》《山東省規章和行政規范性文件備案規定》《山東省行政規范性文件制定和監督管理辦法》等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2.第一章總則增加兩條,按照《山東省行政規范性文件制定和監督管理辦法》第九條、第十條表述。
3.第二章原第五條、第六條合并,按照《山東省行政規范性文件制定和監督管理辦法》第五條進行修改。
4.第三章原第九條中的“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權利義務有重大影響、涉及人民群眾切身利益的行政規范性文件”,修改為“規范性文件”。
5.第三章增加公平競爭審查的規定,按照《山東省行政規范性文件制定和監督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表述。
6.第四章原第十一條、第十二條合并,按照《山東省行政規范性文件制定和監督管理辦法》第三十一條進行修改。
7.第四章原第十四條按照《山東省行政規范性文件制定和監督管理辦法》第三十二條進行修改。
8.第五章原第二十條中的規范性文件有效期進行了調整。
9.附件增加“合法性審核意見”文書格式。
10.部分章節條款序號和表述進行了微調。
11.有效期延長至2029年3月24日,登記號調整為QFDR-2024-0020001。
以上修改的市政府規范性文件內容,自2024年6月28日起開始施行。
附件:1.《曲阜市重大行政決策程序規定》(根據《曲阜市人民政府關于廢止、修改部分行政規范性文件的通知》修改)
2.《曲阜市規范性文件管理辦法》(根據《曲阜市人民政府關于廢止、修改部分行政規范性文件的通知》修改)
曲阜市人民政府
2024年6月28日
(此件公開發布)
曲阜市人民政府關于廢止、修改部分行政規范性文件的通知.docx
曲阜市人民政府關于廢止、修改部分行政規范性文件的通知.pdf
文字解讀 | 《曲阜市人民政府關于廢止、修改部分行政規范性文件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