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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號: 11370881004339597L/2024-01345 組配分類: 政府文件
發布機構: 曲阜市政府辦公室 發文字號:
成文日期: 2024-06-03 廢止日期:
有效性: 有效 規范性文件登記號:

曲阜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曲阜市政務信息化項目建設管理辦法》的通知

來源:曲阜市政府辦公室 瀏覽: 發布日期:2024-06-03 16:20

曲阜市人民政府

關于印發《曲阜市政務信息化項目建設管理辦法》的

通知

曲政字〔2024〕21號


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市直各部門、有關單位:

現將《曲阜市政務信息化項目建設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曲阜市人民政府

2024年6月3日

(此件公開發布)


曲阜市政務信息化項目建設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和規范全市政務信息化項目建設管理,推動政務信息系統跨部門跨層級互聯互通、信息共享和業務協同,提高財政資金的使用效益,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國家政務信息化項目建設管理辦法的通知》和《山東省大數據發展促進條例》、《濟寧市政務信息化項目建設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非涉密政務信息系統,主要包括:由政府投資建設、政府與企業聯合建設、政府專項債券建設、政府向社會購買服務或需要政府資金運行維護的,用于支撐政務部門履行管理和服務職能的各類信息系統,包括電子政務網絡平臺、業務信息系統、信息資源庫、信息安全基礎設施、電子政務基礎設施(數據中心、機房等)、電子政務標準化體系以及相關支撐體系等符合《政務信息系統定義和范圍》規定的系統。

前款所稱政務部門是指市級黨委、人大、政府、政協、法院、檢察院及其直屬各部門(單位)、各鎮街、經濟開發區等。

第三條  政務信息化項目應堅持統籌規劃、集約建設、需求導向、多跨協同、共建共享、安全可靠的原則,實行建設和運維全口徑管理,履行規劃、評審和報批程序,并通過濟寧市政務信息化項目管理系統(以下簡稱“項目管理系統”)提升項目管理水平。

第四條  市政府辦公室(市大數據中心)是政務信息化項目主管部門,負責全市政務信息化項目的規劃、審核、立項、驗收、評價和全生命周期備案管理。

市財政局負責全市政務信息化項目的預算管理和政府采購管理。

市審計局負責政務信息化項目的審計監督工作。

市行政審批服務局負責建設工程附屬的政務信息化項目立項。

市委網信辦負責政務信息化項目的安全監管,指導監督項目建設單位落實網絡安全審查制度要求。

市密碼管理局負責對政務信息化項目密碼應用的指導、監督和檢查工作。

市直部門負責本部門、本系統的政務信息化項目統籌、規劃、審核、申報、建設、運維和監督管理等相關工作。

第五條  市直部門、各鎮街、經濟開發區應建立政務信息化項目統籌管理機制,明確分管負責人和牽頭科室,制定本部門、本系統信息化建設規劃,統籌項目集約建設。

市直部門需要其他部門共同參與的項目,應堅持“全市一盤棋”原則,加強對項目的建設指導,功能相近相似的系統由市直業務主管部門統籌建設。

第二章  項目評審

第六條  政務信息化項目采用集中評審方式,由市政府辦公室(市大數據中心)牽頭組織,出具評審意見。項目評審包括需求評審和技術評審。

需求評審。項目建設單位應當明確項目建設依據、建設內容、建設目標、預算需求,利用項目管理系統申報,需求評審重點審查項目的必要性、合理性。

技術評審。項目建設單位應根據需求評審結果編制項目建設方案和密碼應用方案(500萬元及以上的重大項目需提供可行性研究報告),通過項目管理系統提交,技術評審著重審查項目的可行性、科學性和概算控制等。

第七條  項目建設應采用安全可靠的技術和產品,項目建設單位應對產品的安全可靠情況進行說明,和項目建設方案一并提交技術評審。

第八條  項目建設單位應經部門(單位)黨委(黨組)會議集體研究,統籌建設需求形成整體方案。

第九條  項目建設單位應充分依托市政務云開展政務信息化項目建設,對于未能部署在政務云的信息化系統,應當履行網絡安全和數據保護主體責任。

第十條  面向機關單位及公職人員的對公服務系統,應依托“山東通”平臺進行建設;面向公眾提供公共服務的業務系統,應依托一體化在線政務服務平臺和“愛山東”移動政務服務平臺進行建設。

第十一條  指揮調度、態勢運行、智能算法等應用項目應共享共用。

第十二條  執法監管業務系統應與省“互聯網+監管”系統對接,及時推送監管數據。

第十三條  項目建設單位應建立信息共享長效機制,確保實現數據共享開放有關要求,數據資源應納入一體化大數據平臺縣級節點。

第十四條  優先支持國家和省、市試點、民生保障、優化營商環境等相關政務信息化項目,重點支持建設依據充分和可行性強的政務信息化項目。

第十五條  跨部門、跨層級共建共享的項目,應由項目牽頭部門會同共建部門形成項目整體方案,一體化推進實施。

第三章  立項管理

第十六條  政務信息化項目由市政府辦公室(市大數據中心)根據項目評審意見統一立項,市行政審批服務局應將配套政務信息化平臺的建設工程項目立項批復文件抄送政務信息化項目主管部門。

第十七條  因突發性或臨時性工作要求,急需申請追加的項目,項目建設單位應按照市委、市政府決策程序,經技術評審后根據本辦法開展立項。

第十八條  立項的政務信息化項目納入項目庫統一管理。 

第十九條  對國家有關部委、省有關廳局組織地方建設的政務信息化項目,項目建設單位應在項目管理系統備案并納入項目庫。

第二十條  除涉及新建土建工程、高耗能項目外,政務信息化項目原則上不再進行節能評估、規劃選址、用地預審、環境影響評價等審批手續。

第四章  財政預算管理

第二十一條  項目建設單位按照預算編制要求,根據項目輕重緩急情況,從項目庫中選擇具體項目編報預算。

第二十二條  市財政局結合項目立項對項目建設單位提報的政務信息化項目預算進行審核,研究提出預算安排建議,未納入項目庫的項目一律不安排年度預算。市財政部門按規定將列入部門預算的政務信息化項目資金批復至項目建設單位,并將預算批復情況抄送市政府辦公室(市大數據中心)。

第二十三條  由濟寧市和曲阜市協同建設的政務信息化項目,根據事權劃分確定相應的建設內容和運維資金。需曲阜市承擔的建設資金、運維經費列入同級財政預算。

第二十四條  項目預算下達后,建設單位應簽署《項目建設主體責任書》并通過項目管理系統備案,按照“誰建設誰負責,誰使用誰負責”的原則,嚴格落實項目建設相關責任。

第二十五條  對未按要求匯聚共享開放數據資源、未按要求使用全市統一政務信息基礎設施資源、不符合密碼應用和網絡安全要求、績效評價結果不佳、存在重大安全隱患、未按要求在項目管理系統備案項目建設進展情況,項目建設單位不得申請運行維護經費。政務信息化項目建設原則上超支不補,對于項目建設目標和內容不變,項目總投資有結余的,依照有關規定將結余資金按原渠道退回。

第二十六條  市財政局根據項目立項意見、項目建設進度,按照年度預算安排,做好政務信息化項目建設和運維經費保障工作。

第五章  采購和合同管理

第二十七條  市財政局負責政府采購的監督管理,政務信息化項目屬于政府采購范疇的,應按照政府采購程序實施采購。

第二十八條  項目建設單位應嚴格按照審核批準的采購內容和采購方式組織采購,在中標(成交)通知書發出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簽訂正式采購合同,合同應在簽訂完成后10個工作日內在項目管理系統備案。

第二十九條  項目建設單位應加強項目合同的合法性審查,聘請專門法律顧問保障合同條款設置的合法合規,合同的內容一般包括項目的名稱,標的的內容、范圍和要求,履行的計劃、地點和方式,技術信息和資料的保密,技術成果的歸屬和收益的分配辦法,驗收標準和方法,名詞和術語的解釋等條款。與履行合同有關的文檔,按照約定可以作為合同的組成部分。

第三十條  項目合同中應明確項目產生的系統、組件、文檔等相關成果的知識產權歸屬;產生的數據及衍生數據等歸項目建設單位所有。合同中應明確約定違反知識產權條款應承擔的責任。

合同中應明確項目實施周期、質保范圍、質保期限和質保責任等,實施周期不應超過3年,質保期一般不低于2年。

第六章  項目實施和變更管理

第三十一條  項目建設單位應嚴格按照項目審批部門批復的建設方案和投資預算實施項目建設。

第三十二條  項目建設單位應當經法定程序確定項目實施機構和項目責任人,加強對項目全過程的統籌協調,強化項目建設質量、進度、資金、合同的管理,鼓勵引入業務咨詢、項目監理、檢測評價等服務,按照有關規定委托具備相應資質的服務機構對項目建設進行管控,相關費用可納入項目投資預算。

第三十三條  對于建設目標、建設地點、項目預算、主要建設內容和建設進度等發生較大變化的,項目建設單位應事先向項目審批部門提交調整申請,重新履行審批手續,變更情況在項目管理系統備案。

第七章  驗收和績效評價管理

第三十四條  政務信息化項目實行驗收制度。驗收包括初步驗收和竣工驗收兩個階段,初步驗收由項目建設單位自行組織;初步驗收通過后項目建設單位向市政府辦公室(市大數據中心)提出竣工驗收申請,竣工驗收由市政府辦公室(市大數據中心)或者委托項目建設單位組織,驗收嚴格按照采購合同約定對供應商履約情況進行確認,驗收組織單位出具驗收意見并在項目管理系統備案。

第三十五條  項目建設單位未按期提出竣工驗收申請的,應當向市政府辦公室(市大數據中心)提出延期驗收申請,竣工驗收未能通過的,項目建設單位應制定整改方案,限期整改,整改完成后重新提交竣工驗收申請。

第三十六條  項目建設單位應在項目竣工驗收并投入使用或運營后每年開展一次項目自評價,自評價報告報送市政府辦公室(市大數據中心)。根據項目建設自評價情況,市政府辦公室(市大數據中心)委托第三方檢測評價機構開展后評價工作。項目評價情況作為后續安排運行維護資金的重要依據。

第八章  網絡與信息安全管理

第三十七條  項目建設單位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數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信息安全保護法》等有關規定,落實網絡安全管理責任和技術措施,實行網絡安全技術措施和信息化項目一體規劃、一體建設、一體使用。新建政務信息化項目網絡安全預算不低于項目總預算的5%。

第三十八條  項目建設單位應落實國家密碼管理有關法律法規、政策和標準規范的要求,同步規劃、同步建設、同步運行密碼保障系統,定期開展密碼應用安全性評估。

第三十九條  項目建設單位應按照有關規定明確網絡安全機構人員,落實等級保護要求,采用符合安全可靠要求的軟硬件產品,加強數據全生命周期安全和個人信息保護,定期開展網絡與信息安全風險評估,切實保障政務信息系統安全穩定運行。

第九章  監督管理

第四十條  項目建設單位應接受項目主管、監管、審計、采購監督等部門的監督管理,配合做好績效評價、審計等監督管理工作,如實提供建設項目有關資料和情況,不得拒絕、隱匿、瞞報。

第四十一條  市政府辦公室(市大數據中心)、市財政局、市委網信辦、市密碼管理局會同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對政務信息化項目是否符合國家、省、市有關政務信息共享的要求,以及項目建設中招標采購、資金使用、密碼應用、網絡安全等情況實施監督管理。發現違反有關規定或者批復要求的,應當要求項目建設單位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項目審批部門可以對其進行通報批評、暫緩安排投資計劃、暫停項目建設直至終止項目。

網絡安全監管部門應當依法加強對政務信息系統的安全監管,并指導監督項目建設單位落實網絡安全審查制度要求。

各部門應當嚴格遵守有關密碼等法律法規規定,構建全方位、多層次、一致性的防護體系,按要求采用密碼技術,并定期開展密碼應用安全性評估,確保政務信息系統運行安全和政務信息資源共享交換的數據安全。

第四十二條  審計機關應當依法加強對政務信息系統的審計,促進專項資金使用真實、合法和高效,推動完善并監督落實相關制度政策。

第四十三條  項目主管部門及相關監督部門應當加強對績效評價和項目后評價結果的應用,根據評價結果對政務信息化項目存在的問題提出整改意見,指導完善相關管理制度。

第四十四條  未經立項的政務信息化項目一律不準建設。建設單位私自或擅自建設的項目造成安全事故或者其他責任事故的由建設單位承擔全部責任。

第四十五條  單位或者個人違反本辦法規定,未履行立項、審核、備案程序,或因管理不善、弄虛作假,造成嚴重超預算、質量低劣、損失浪費、安全事故或者其他責任事故的,相關部門應當予以通報批評,并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相關部門、單位或個人違反國家及省有關規定,截留、挪用政務信息化項目資金,由有關部門按照相關規定予以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四十六條  政務信息化項目管理水平作為數字政府建設能力評價內容之一,定期通報有關情況。

第十章  附    則

第四十七條  本辦法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關于印發曲阜市政務信息化項目建設管理辦法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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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解讀 |  制定《曲阜市政務信息化項目建設管理辦法》 促進政務信息化規范管理

圖文解讀 | 曲阜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曲阜市政務信息化項目建設管理辦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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