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曲阜市煙花爆竹燃放管理辦法(修改草案征求意見稿)》
征求意見的公告
為了減少環境污染,加強煙花爆竹安全管理,保障公眾健康,經對《曲阜市煙花爆竹燃放管理辦法》進行評估,擬決定對部分內容予以修改。修改內容為:第四條新增煙花爆竹禁放區:“濟寧學院周邊禁放區域為:北至孔子大道,南至崇文大道,東至原西104國道,西至西外環區域”。
現將征求意見稿公布,廣泛征求公眾意見建議,征求意見期限為7月13日至8月13日。如您或單位有修改意見建議,請將書面意見(單位意見需加蓋公章)發送至郵箱qfzadd@163.com,或郵寄至曲阜市公安局治安大隊(曲阜市舞雩壇路1號),聯系電話:0537-4430058。
附件:《曲阜市煙花爆竹燃放管理辦法》(修改草案征求意見稿).docx
曲阜市公安局
2024年7月12日
曲阜市煙花爆竹燃放管理辦法
(修改草案征求意見稿)
第一條 為了減少環境污染,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 國環境保護法》、《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濟寧市煙花爆竹燃放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煙花爆竹的燃放、經營及其管理等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市政府負責對煙花爆竹燃放管理工作的組織領導, 統籌協調煙花爆竹燃放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項,將煙花爆竹燃放管理相關經費列入財政預算。
街道辦事處和鎮政府將燃放煙花爆竹安全管理納入社會治理工作,加強組織協調和指導監督。
第四條 下列區域范圍內全年禁止燃放煙花爆竹:北至泗河, 南至孔子大道,東至京臺高速,西至西外環及向北泗河延伸線區域;濟寧學院周邊禁放區域為:北至孔子大道,南至崇文大道,東至原西104國道,西至西外環區域。
第五條 禁止在下列地點燃放煙花爆竹:
( 一)文物保護單位;
( 二)車站等交通樞紐以及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內;
( 三)高架路、過街天橋、立交橋、隧道;
( 四)建筑物的走廊、樓梯、屋頂、 陽臺、窗口;
(五)倉庫、停車場;
( 六)商場、集貿市場、娛樂場所等人員密集場所;
(七)機關辦公區域、 醫療機構、教育機構、養老機構、公 共文化場所、宗教活動場所;
(八)易燃易爆物品生產、經營、儲存單位;
(九)輸變電、燃氣、燃油等設施安全保護區內;
(十)公園、綠地、景區、 山林、苗圃、草原、濕地等重點 防火區;
經營管理單位或者產權單位應當在前款規定的地點設置明 顯的禁限燃放警示標志,并做好防護工作。
第六條 禁放區域之外的其他區域為限放區。限放區內,農 歷除夕至正月十五、其他日期每天早七時至晚九時允許燃放煙花 爆竹,其他時間嚴禁燃放煙花爆竹。
第七條 啟動重污染天氣Ⅲ 級、Ⅱ 級、Ⅰ 級應急響應時,全 市范圍內禁止燃放煙花爆竹。
第八條 市政府根據本市實際,可以對禁限燃放區域和時間 予以調整, 向社會公布,并報市人大常委會備案。
第九條 公安部門負責煙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監督管理,應當 做好下列工作:
( 一)牽頭組織綜合行政執法、應急管理、市場監督管理等部門開展禁限燃放專項治理活動;
(二)制止、查處違規燃放煙花爆竹行為;
( 三)與轄區內賓館、酒店、婚慶公司簽訂不違規燃放煙花爆竹保證書;
( 四)根據市政府安排做好城區內大型焰火燃放活動的安全監管。
第十條 應急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市場監督管理、供銷、 環保、住房城鄉建設、教育、民政、財政、廣電等部門按照下列職責,共同做好煙花爆竹禁限燃放工作:
( 一)應急管理部門負責煙花爆竹的經營和儲存管理工作 , 制定煙花爆竹經營、儲存安全管理規定和措施;加強對煙花爆竹 批發、零售經營單位的 日常管理;監管煙花爆竹批發企業應當健 全煙花爆竹流向登記檔案,煙花爆竹批發、零售企業應當在經營 場所顯著位置張貼依法燃放煙花爆竹的相關規定,根據公共安全 需要,可以對煙花爆竹購買者采取實名制登記等安全管理措施;
( 二)綜合行政執法部門負責配合公安部門制止違規燃放煙花爆竹行為;
( 三)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協助做好煙花爆竹的產品質量查驗;
( 四)行政審批部門負責審核辦理營業執照,禁放區域內禁止辦理涉及煙花爆竹的營業執照;
(五)供銷部門負責對本系統企業煙花爆竹經營活動的管理;
( 六)環保部門負責通報城區空氣質量指數,在曲阜市重污 染天氣應急工作領導小組的領導下,啟動重污染天氣Ⅲ 級、Ⅱ 級、Ⅰ 級響應預案;
(七)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負責建筑施工企業不違規燃放煙花爆竹的告知工作,制止違規燃放行為,與施工企業簽訂不違規燃 放煙花爆竹保證書;
(八)教育部門負責指導督查學校對學生開展依法燃放煙花爆竹知識的教育,教育學生不得違規燃放煙花爆竹;
(九) 民政部門婚姻登記處負責對新婚夫婦進行宣傳教育, 引導其不違規燃放煙花爆竹;
(十) 電臺、電視臺等新聞媒體廣泛開展宣傳,宣傳煙花爆竹燃放對空氣質量和身體健康造成的危害,普及禁限放政策,曝光違規燃放行為, 營造輿論氛圍;
(十一)財政部門負責落實禁限燃放煙花爆竹專項工作經費和群眾舉報獎勵資金;
各黨政機關、企事業單位應加強內部人員管理,逐人簽訂不違規燃放煙花爆竹保證書。
第十一條 街道辦事處、鎮政府,社區居委、村委以及機關、 團體、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負責做好本轄區、本單位的煙花爆竹禁限燃放工作,建立聯絡員制度。
街道辦事處、鎮政府和社區居委、村委、居民小區、物業服務企業應設立禁限燃放煙花爆竹宣傳欄;對轄區內婚嫁迎娶、喬遷新居、開業開工、樓房奠基封頂等情況,及時上門告知,杜絕 違規燃放煙花爆竹。
第十二條 市政府及有關部門、單位、派出機構應當定期組織開展依法燃放煙花爆竹的宣傳,并在重大節日期間加大宣傳力度。
有關部門在辦理注冊登記、婚姻登記、戶籍登記、產權登記、殯葬登記等業務時,應當通過發放告知書、設立告知牌等形式,開展依法燃放煙花爆竹的宣傳教育。
第十三條 廣播、電視、報刊、網絡等媒體單位和戶外廣告經營者、發布者應當開展依法燃放煙花爆竹和移風易俗的公益宣傳。
第十四條 監護人對被監護人遵守本辦法負有教育和管理
的責任。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燃放煙花爆竹的,應當在其監護人或者其他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監護下進行。
第十五條 鼓勵環境保護等社會組織以及志愿者參與依法燃放煙花爆竹志愿服務活動。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違法燃放、經營煙花爆竹的行為進行勸阻和舉報。接到舉報的相關部門應當及時處理并答復舉報人,對查證屬實的,給予適當獎勵。
打擊報復舉報人的,由公安部門依法查處。
第十六條 燃放煙花爆竹應當按照燃放說明燃放,禁止以下列方式燃放煙花爆竹:
( 一) 向人群、車輛、建筑物、地下管網、公共綠地拋擲;
(二)從建筑物內向外拋擲;
( 三)妨礙行人、車輛安全通行;
( 四)其他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財產安全的方式。
第十七條 禁放區內禁止設立煙花爆竹批發場所、儲存倉庫和零售點。
違反前款規定的,由應急管理部門依法予以處罰。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八條 在限制燃放煙花爆竹區域的允許燃放時間內,允許個人燃放標注“個人燃放類 ”的煙花爆竹,嚴禁燃放禮花彈和 A 、B 級組合煙花,嚴禁燃放不符合《煙花爆竹安全與質量》(GB10631—2013)標準及非法生產、銷售的煙花爆竹。
重大節慶活動確需在禁限燃放煙花爆竹區域內舉辦焰火晚會或者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的,主辦單位應當向公安部門申請,經批準后方可實施。
第十九條 在限制燃放煙花爆竹區域的禁止燃放時間內,從事慶典、婚慶、殯儀等服務的單位或者個人,不得為違法燃放煙花爆竹提供相關服務。
第二十條 在限制燃放煙花爆竹區域內,物業服務企業應當 督促業主遵守本辦法的有關規定,并做好燃放安全提醒和相關防 范工作;對物業管理區域內違法燃放煙花爆竹的行為應當予以勸
阻,經勸阻無效的,及時向公安部門報告。
在限制燃放煙花爆竹區域內,承辦宴席等服務的飯店、酒店、 賓館等經營者,應當告知消費者不得違法燃放煙花爆竹;對在宴席等活動中違法燃放煙花爆竹的行為應當予以勸阻,經勸阻無效的,及時向公安部門報告。
第二十一條 在允許燃放煙花爆竹的時間、區域燃放煙花爆竹后,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及時妥善處理燃放殘留物。
第二十二條 在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時間、地點和區域或者以禁止的方式燃放煙花爆竹的, 由公安部門依法處理。
第二十三條 燃放煙花爆竹給國家、集體財產造成損失或者造成他人人身傷害、財產損失的,由行為人或者監護人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 ,由公安部門依法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四條 公安、應急管理等部門的工作人員,在對煙花爆竹燃放、經營等行為的監管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相關責任。
第二十五條 公安、應急管理和其他負有煙花爆竹燃放、經營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將違反本辦法的違法信息錄入公共信用信息平臺,并及時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 2018 年1月 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 年 8 月 31日。2016 年5月1日起施行的《 曲阜市禁限燃放 煙花爆竹管理規定》(曲政發〔2016〕6 號) 同時廢止。
一、修改《辦法》的必要性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濟寧市煙花爆竹燃放管理條例》等規定,加強煙花爆竹禁限燃放管理,促進依法依規燃放煙花爆竹,對減少環境污染,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財產安全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2017年12月20日,市政府首次印發了《曲阜市煙花爆竹燃放管理辦法》(曲政發〔2017〕14號),明確了煙花爆竹禁放區域、限放區域、禁限放時間、部門職責等,推進了煙花爆竹依法依規燃放管理,有力促進了我市大氣污染治理和城市環境改善。此后的2018年和2022年,我市根據大型活動和環保形勢變化,又兩次擴展了禁限放區域。
隨著城市發展變化和新形勢要求,2023年11月15日,曲阜市污染防治攻堅指揮部向市政府提出建議,主要包括:一是擴大禁放范圍,近年來,我市濟寧學院周邊范圍內的居住人口和生產活動不斷增多,考慮到大氣污染防治形勢的嚴峻性,現行的禁限放區域已無法適應實際需要,建議將相關區域納入禁放管控范圍。二是2020年6月29日濟寧市第十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三次會議通過,并經山東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批準了新的《濟寧市煙花爆竹燃放管理條例》,對相關條款表述進行了修正、刪改,建議參照濟寧市文件進行相應調整。
二、修改的主要內容
(一)修改了禁放區域。《曲阜市煙花爆竹燃放管理辦法》(曲政發〔2022〕10號)確定的禁放區域范圍:北至泗河,南至孔子大道,東至京臺高速,西至西外環及向北泗河延伸線區域。新修改《辦法(草案)》規定,除上述范圍外又增加了濟寧學院周邊禁放區域:北至孔子大道,南至崇文大道,東至原西104國道(軒轅路至東宏路),西至西外環區域。
(二)根據《濟寧市煙花爆竹燃放管理條例》(2020年修正版)對部分條款表述進行了修改、刪除。
一、起草背景
隨著城市化進程的加速,我市城市人口快速增加,居民區不斷擴大,煙花爆竹燃放所帶來的負面效應也日益顯現,危及人民群眾的生命和財產安全的情況不斷增加。從環境保護角度,燃放煙花爆竹燃放帶來的空氣污染嚴重影響空氣質量,也對人民群眾的身體健康造成損害。為減少因煙花爆竹燃放而帶來的安全隱患和環境污染,保障公共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濟寧市煙花爆竹燃放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有必要修改《曲阜市煙花爆竹燃放管理辦法》,進一步調整我市禁止燃放煙花爆竹區域。
二、起草過程
2024年6月份,市公安局牽頭聯合相關部門對《曲阜市煙花爆竹燃放管理辦法》開展評估修改工作,7月初形成了《曲阜市煙花爆竹燃放管理辦法(修改草案征求意見稿)》。
三、主要內容
(一)調整我市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區域,將濟寧學院周邊設為禁放區。
(二)根據《濟寧市煙花爆竹燃放管理條例》(2020年修正版)對部分條款進行了修改、刪除。
關于《曲阜市煙花爆竹燃放管理辦法(修改草案征求意見稿)》征求意見的反饋情況
曲阜市公安局于2024年7月13日—8月13日,通過政府網站面向社會征求《曲阜市煙花爆竹燃放管理辦法(修改草案征求意見稿)》的意見建議,截止到2024年8月13日未收反饋意見。
特此說明。
曲阜市公安局
2024年8月15日
按照《重大行政決策程序暫行條例》《山東省重大行政決策程序規定》等規定,市公安局成立了評估小組,對《曲阜市煙花爆竹燃放管理辦法(修改草案)》進行了風險評估,并形成了風險評估報告。經評估,《曲阜市煙花爆竹燃放管理辦法(修改草案)》實施后社會穩定、公共安全、生態環境、財政金融、輿情等方面風險等級均為低風險,處于可控范圍內,可以采取有效措施進行防范化解。
曲阜市公安局、曲阜市司法局于2024年10月11日在曲阜市司法局辦公樓三樓會議室組織召開了專家論證及風險評估會議,對市公安局代政府起草的《曲阜市煙花爆竹燃放管理辦法(修改草案)》進行研究討論。會上,5名專家聽取了市公安局關于草案調研、起草、公開征求意見、組織會簽以及意見采納情況的匯報,審閱了草案內容,針對草案實施的必要性、可操作性和科學性作了審查,從專業和技術角度進行了充分論述和客觀評價。專家組提出了4條意見,市公安局全部予以采納吸收。專家組一致認為《修改草案》內容必要、可行、合理,具有較強的專業性、技術性、可操作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