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促进形成新发展格局的意见》、《山东省社会信用条例》、《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公共信用综合评价办法〉的通知》等文件精神,按照全省统一标准规范开展公共信用综合评价,深入推进信用分级分类监管,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根据全省统一的公共信用综合评价指标体系,实现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科学化、规范化、标准化,充分发挥信用信息应用价值,深入实施信用分级分类监管,推进构建覆盖全市各行业领域的差异化监管模式,进一步提升政府监管效能,促进营商环境优化。
二、评价方法
(一)评价对象。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的对象为在济宁市登记注册的企业、社会组织和机关事业单位,不包括自然人。公共信用综合评价依托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整合国家、省、市有关部门单位和各县(市、区)归集共享的公共信用信息,按照统一的指标体系,通过数据分析处理和综合计分,对信用主体作出信用评价。
(二)评价体系。公共信用综合评价原则上每季度进行一次,以季度末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归集的有效、实时数据为基准。根据公共信用综合评价指标体系(2022年版)(详见附表1),公共信用综合评价赋予每个信用主体1000分基本分值,并设置加分项10个、减分项14个。公共信用综合评价指标,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进行动态调整和优化。
(三)信用等级。全市各类信用主体统一划分为诚信守法、轻微失信、一般失信、严重失信四类,根据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进一步细分为A+、A、B、C、C-、D、D-七个信用等级(详见附表2):
诚信守法类:A+级 A级
轻微失信类: B级
一般失信类:C级、C-级
严重失信类:D级、D-级
信用主体具有《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规定的四类严重失信行为信息的,认定为D级或D-级。
三、结果应用
(一)信用主体自助查询。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纳入信用主体信用记录,不对外公开公示,信用主体可通过登录“信用中国(山东)”、“信用中国(山东济宁)”官方网站或自助查询机,查询、打印评价结果。
(二)评价结果数据政务共享。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以政务共享的方式进行数据共享,各部门单位、各县(市、区)可通过市政务资源共享交换平台申请共享数据信息。评价结果不作为政府部门对信用主体信用状况的背书。有关行业监管部门可参考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对信用主体进行更细致深入的行业分级分类,为开展精准监管、包容审慎监管、重点监管提供支撑。鼓励开展公共信用综合评价、行业信用评价和市场信用评价相结合的综合信用评价。
(三)作为金融机构融资参考。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纳入国家中小企业融资综合信用服务平台省级节点,为金融机构融资业务提供信用数据服务。金融机构可通过济宁市金融信用服务平台,在企业规范授权前提下查询企业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结合金融机构内部数据开展大数据建模分析,为企业授信获贷提供参考。
(四)实施差异化监管。各部门单位、各县(市、区)要在行政管理和社会治理工作中广泛应用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根据信用等级实施差异化监管和服务。对诚信守法类信用主体,实行绿色通道、简化程序等便利激励措施;对轻微失信类信用主体,依法依规采取相应容错措施;对一般失信、严重失信类信用主体,依法依规实行限制性、禁止性惩戒措施。
四、权益保护
(一)加强数据安全保护。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各县(市、区)信用工作牵头单位要加强信用主体信用信息安全防护,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查询使用、应急处理等制度,保障信用信息安全,对虚构、篡改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或者利用评价结果谋私等行为依法进行处罚,切实保护信用主体合法权益。各信用数据来源单位要加强源头数据安全管理,保障本单位信用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安全性。
(二)健全异议处理机制。信用主体对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通过“信用中国(山东)”或“信用中国(山东济宁)”网站提出异议申请,受理单位在5个工作日内审核、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异议申请人。对确因数据错误或数据更新不及时、不齐全等原因造成评价结果不准确的,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将会同有关部门及时补充完善数据,重新进行评价,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同步更新评价信息。
(三)完善信用修复机制。信用主体主动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按照失信认定部门相关规定完成信用修复后,省、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依法依规及时撤销失信信息,准确反映信用主体实际信用状况。
五、组织保障
(一)健全工作机制。各部门单位、各县(市、区)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工作要求,结合公共信用综合评价方案,建立健全重点领域信用监管工作机制,细化本行业领域信用分级分类标准和监管措施,深入实施差异化监管。
(二)夯实数据基础。各部门单位、各县(市、区)要加强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力度,根据公共信用信息数据清单,准确、完整地采集信用信息,及时向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推送共享,为公共信用综合评价提供标准、规范的数据基础支撑,确保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科学准确。
(三)强化协同联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充分发挥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作用,及时调度各部门单位、各县(市、区)信用信息数据归集、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应用、行业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工作进展情况,协调解决存在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