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草背景
近年来,随着国家层面信用立法工作稳步推进,地方层面信用立法取得实质突破,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法制化已取得积极进展,各领域信用顶层设计更加健全。特别是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关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促进形成新发展格局的意见》以及《山东省社会信用条例》《山东省委、省政府差异化监管流程再造实施方案》等法规政策的相继出台实施,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法治化、规范化提出新的更高要求。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山东省的决策部署,推动我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有序发展,擦亮“诚信曲阜”品牌,有必要制定我市社会信用的规范性文件,切实提高全社会诚信意识和信用水平,发挥好社会信用体系在优化营商环境、创新监管机制、创新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等方面的基础性作用,为我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信用保障。
二、起草概况
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依据上级有关法规和文件要求,在学习借鉴先进地区工作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经过多次探讨并不断修改完善,2022年12月初,形成《曲阜市社会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初稿)》《曲阜市市场主体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管理办法(试行)(初稿)》(以下简称:“两个办法(初稿)”)。
为接受社会监督,促进民主科学依法决策,2023年1月9日至13日,通过OA系统向12个镇街和38个部门单位下发征求意见稿;2023年2月23日,通过曲阜市人民政府网对“两个办法(初稿)”进行公示公告,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向部分企业、行业协会、商会等信用主体征求意见。根据收集的意见建议,对“两个办法(初稿)”进行了调整完善。按照规范性文件要求,市司法局两次召开关于“两个办法(初稿)”的专家论证暨风险评估会议,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认真听取行业领域专家和法律工作者们及相关部门单位的意见建议,对“两个办法(初稿)”内容做了进一步修改和完善,同时与会专家也进行了风险评估,一致认为符合本市实际情况,风险程度低,具有较强的可行性和可操作性,一致认为其风险为可控范围,最终形成“两个办法(草案)”。
三、主要内容
(一)《曲阜市社会信用管理办法(试行)》
《曲阜市社会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共十章,八十七条,包括总则、社会信用信息范围、社会信用信息归集、社会信用信息披露、社会信用信息应用、信用主体权益保护、信用服务行业规范发展、信用环境建设、法律责任和附则。
《曲阜市社会信用管理办法(试行)》为本市社会信用信息采集、共享披露、信用激励、失信惩戒、信用监管、查询使用、权益保护、信用服务行业规范发展和信用环境建设等内容进行了行为规范。
(二)《曲阜市市场主体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管理办法(试行)》
《曲阜市市场主体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管理办法(试行)》共七章四十条,主要包括总则、信用信息归集、信用综合评价体系、信用结果应用、市场主体权益保护、组织保障、附则。
《曲阜市市场主体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管理办法(试行)》明确了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包括:基础信息、守信信息、失信信息和其他信息。鼓励开展公共信用综合评价、行业信用评价和市场信用评价相结合的综合信用评价。行业信用评价结果和市场信用评价结果可纳入公共信用综合评价指标体系。
《曲阜市市场主体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管理办法(试行)》明确将各类市场主体划分为诚信守法、轻微失信、一般失信、严重失信四个类别,并细分为A+、A、B、C、C-、D、D-七个等级。各类别、级别对应的具体分值如下:诚信守法类包括A+级、A级,A+级分值为1001分及以上,A级分值为1000分;轻微失信类为B级,B级分值为970分至999分;一般失信类包括C级、C-级,C级分值为900分至969分;C-级分值为801至899分;严重失信类包括D级、D-级,D级分值为701分至800分;D-级分值为700分及其以下。A级为市场主体原始基准等级。
《曲阜市市场主体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管理办法(试行)》对信用分级分类结果在行业监管、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中应用进行了规定,并根据不同等级,实行差异化监管和服务措施。
四、有效期
《曲阜市社会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和《曲阜市市场主体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管理办法(试行)》,均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