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修訂背景
2019年,為加強新型研發機構建設,完善全省科技創新體系,我省制定了《山東省新型研發機構管理暫行辦法》。隨著新型研發機構的有序發展,政策體系不斷豐富,2021年1月20日印發了《山東省新型研發機構績效評價辦法》和《山東省新型研發機構備案標準》。近期,根據印發的《關于推進省級新型研發機構高質量發展的指導意見》(魯科字〔2023〕153號),將《山東省新型研發機構績效評價管理辦法》和《山東省新型研發機構備案標準》進行整合,形成《山東省省級新型研發機構備案與績效評價管理辦法》(魯科字〔2023〕155號)(以下簡稱《辦法》)。
二、主要內容及修訂說明
《辦法》共七章19條。
第一章總則。明確了《辦法》的設立依據,新型研發機構內涵、功能定位及管理部門的職責等。
第二章建設模式。明確了新型研發機構的四種建設模式。
第三章備案條件。從9方面明確了省級新型研發機構備案需達到的標準。
第四章備案程序。對新型研發機構的備案流程作了說明,提出備案實行分批辦理,一般每半年辦理1次,對全省產業發展急需,從事戰略性、前瞻性、顛覆性研究的新型研發機構,可按照“一事一議”的原則,單獨組織論證、備案。
第五章績效評價。明確了省級新型研發機構績效評價內容、績效評價流程以及備案資格取消條件。
第六章支持措施。明確了省級新型研發機構享受《關于支持新型研發機構建設的若干措施》(魯科字〔2020〕145號)支持政策,以及績效評價優秀的支持政策。
第七章附則。明確了解釋單位、施行時間等內容。
相關政策:關于印發《山東省省級新型研發機構備案與績效評價管理辦法》的通知